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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具备哪些条件?
2015-11-11 18:22:00 来源:
1、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2、不安抗辩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
(3)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为提供担保。
3、法律依据
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条所规定的“适当担保”,是指充分和全面的担保先履行方当事人的履行利益能够得到实现,至于什么样的担保才是适当,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明自己的履行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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